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9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春林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被告 王建華 選任辯護人 張名賢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3月1日上午9時20分於本院刑事雙向法庭(二)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筱雯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書記官葉祝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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