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2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212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玉眞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所載關於被告姓名「 洪玉真 」應更正為「洪玉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所載關於被告姓名「洪玉眞」,經誤載為「洪玉真」,然此等文字誤繕要核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爰應將此等文字之誤繕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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