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0號聲請人 黃信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0年4月13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10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書記官李一農┌─────────────────────────────────────┐│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合銘興實業│臺灣企銀基隆│100年4月9日│14,450元│AZ0000000││││有限公司│分行│││││├──┼─────┼──────┼──────┼─────┼─────┼──┤│002│合銘興實業│臺灣企銀基隆│100年4月9日│7,300元│AZ0000000││││有限公司│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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