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交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謝克韡 被告 丁奕彤 兼法定代理人 丁文令
李英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王榆富法官饒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書記官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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