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四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即被告)具保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即被告乙○○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楊曉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