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偽造文書案件(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四七二號、九十年度執保字第二○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五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確定。惟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同條例第二十條裁定送觀察、勒戒。茲因受刑人違反保護管束規則情節重大,已符合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相關卷證,並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蔡美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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