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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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8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捌包(合計毛重壹點玖叁叁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於民國94年12月12日下午1時25分,在屏東縣○○鎮○○路段,為警查獲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並扣得其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8包(合計毛重1.93
3公克)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8包可資佐證,且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檢驗,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5年2月10日管檢字第0950000207號檢驗成績書1紙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被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並經為不起訴之處分,就扣案之上開甲基安非他命8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揆諸前揭說明,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