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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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分割協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8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訴字第88號履行分割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0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5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民事庭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尤旗樟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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