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保險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保險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保險字第一三號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翁金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許悉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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