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安非他命貳包(毛重貳點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再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五日下午一時四十分許,在臺南縣永康市○○街○號,查獲被告甲○○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一公克),復於同日下午四時三十五分許,在上址被告房間內,查獲第二級毒品安他命一包(毛重一.三公克)。被告業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六六四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前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吳坤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豐榮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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