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136號原告 白月桂 被告 陳秀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
9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9月19日送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建字卷第10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3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建字卷第12至15頁),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書記官蔡佳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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