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債務人 林如燕 代理人 連炎昌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債務人如附表二所示財產,以「由債務人提出新臺幣肆萬伍仟陸佰陸拾貳元,於本件清算程序中分配予如附表一所列債權人,附表二所示財產返還債務人」為處分方法。
理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林如燕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民國98年4月17日98年消債清字第12號裁定附卷足憑。另本件債務人有如附表一所列已申報之債權人,有本院99年7月12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在卷可考。查債務人於98年4月20日17時開始清算時,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保險單
4筆,於98年9月22日時之保單價值合計僅新臺幣(下同)
4萬5662元,金額甚低。若選任管理人解除保險契約,需支付管理人報酬,將降低債權人得受分配金額,甚至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之虞。是為節省選任管理人應支出之報酬,並使債務人得繼續上開人壽保險單之保障,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及債務人之基本生活保障,關於債務人如附表二所示財產,應以「由債務人提出4萬5662元,於本件清算程序中分配予如附表一所列債權人,附表二所示財產返還債務人」為處分方法。本院並已於99年4月16日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爰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債權人會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一: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吳美蓉 、 賴澤涵 、 陶李明正 。
附表二:
~T40X0L2;┌──┬────┬──────────────┬──────────┬─────┐│編號│財產種類│財產內容│財產價值│備註│├──┼────┼──────────────┼──────────┼─────┤│1│保險單│全球人壽防癌終身健康保險│截至98年9月22日若終│無保單價值││││(保單編號:0000000000)│止契約可領11151元│,不可質借│├──┼────┼──────────────┼──────────┼─────┤│2│保險單│全球人壽防癌終身健康保險│截至98年9月22日若終│無保單價值││││(保單編號:0000000000)│止契約可領2842元│,不可質借│├──┼────┼──────────────┼──────────┼─────┤│3│保險單│遠雄人壽新終身壽險附加醫療險│截至98年9月22日若終│無保單質借││││(保單編號:0000000000)│止契約可領12873元││├──┼────┼──────────────┼──────────┼─────┤│4│保險單│國寶人壽永泰終身保險│截至98年9月29日若終│無保單質借││││(保單編號:0000000000)│止契約可領18796元││├──┼────┴──────────────┴──────────┴─────┤│備註│依全球人壽保險公司98年10月1日函,遠雄人壽保險公司98年9月30日民事陳報狀│││,國寶人壽保險公司98年10月7日函及所附保險單資料製作。│└──┴────────────────────────────────────┘~T40X4L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