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219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2190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歐秀芳

被告 張莉娜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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