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319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慈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書記官楊振宗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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