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8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8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839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林品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零捌佰柒拾柒元,及其中叁萬玖仟壹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四日起,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參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整,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柒仟捌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暨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元整,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暨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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