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竹調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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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竹調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竹調字第335號聲請人遠邦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慈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朱啟雲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起訴狀上相對人即被告朱啟雲之繼承人之姓名、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相對人即被告朱啟雲之除戶戶籍謄本、相對人即被告朱啟雲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繼承系統統表,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惟未據於起訴狀及補充陳報狀上載明相對人即被告朱啟雲之繼承人之姓名、真正住所或居所,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又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第69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聲請人起訴狀雖載有代理人,惟未提出委任狀,依法亦有不合。據此,聲請人倘有委任代理人,即應依前揭規定補正提出委任狀,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書記官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