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345號原告 廖藍秀娥
廖婉伶 廖彥舜 廖蕙倩 廖昭雯 廖蕙智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 律師
尤柏燊 律師被告 王雅艷 訴訟代理人 廖曜輝
羅子武 律師 陳冠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下列事項尚待補正,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原告另應於10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自送對造:
原告本件訴之聲明第2項為:「被告應自民國105年7月1日起分別給付被告廖昭雯、廖彥舜新臺幣(下同)12,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一第5頁),然就上開請求之清償期為何(如是否為按月給付)、至何時終了(如至返還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房屋止)、利息如何起算等事項均有不明,而有再為特定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幸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