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86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祥剛選任辯護人張浩銘律師
蔡茂松律師被告 黃月仙 選任辯護人 高亘瑩 律師
陳逸融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調偵字第966號、103年度偵字第99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祥剛、黃月仙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瑋桓
法官黃怡菁法官何佳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