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附民上字第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上字第90號上訴人 邱雅蘭 被上訴人 柯姵君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詐欺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案號:111年度附民字第88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原審諭知無罪(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778號),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81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是原審依前開規定,駁回上訴人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及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並請求予以廢棄改判,依據前揭規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上訴人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主張刑事部分如判決被上訴人無罪,請求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民事庭。惟按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所載,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必須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之法院,始能適用。如認刑事訴訟之無罪判決上訴為無理由,而為駁回上訴之判決時,即無再適用該條但書之餘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13號裁定、83年度台附字第17號裁定參照)。準此,上訴有無理由,程序合法與否,仍應先於是否經聲請移送民事庭之審查,蓋此處依聲請移送民事庭,依上述同條第3項規定,仍應繳納訴訟費用,為免上訴人即原告繳納無益之訴訟費用,也為保障被上訴人即被告之審級利益,當屬有據。因認本件聲請尚無理由,爰不移送本院民事庭,而逕予駁回上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黃裕堯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高曉涵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