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9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900號原告 李芳萍 被告 柯姵君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77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778號判決被告無罪在案,依首開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判決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去依附,一併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林欣玲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郁淇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