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07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0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077號聲請人 李簡碧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3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怡君┌────────────────────────────────────────────────┐│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07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煒馨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和平分│101年7月16日│475,470元│BA0000000│││││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