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家簡字第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家簡字第32號原告 林世澤 被告 林世堂
余世華 余榮雀 余榮雪 余榮娌 余榮雲 余榮娥 李 余榮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於民國107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 林夜合 所遺之遺產即台南市龍崎郵局存款新台幣叁拾貳萬叁仟柒佰肆拾陸元應分割如附表所示。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兩造依如附表所示金額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余世華、 李余榮琴 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為被繼承人林夜合之子女,被繼承人林夜合於民國106年6月27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即台南市龍崎郵局存款新台幣(下同)323,746元之遺產,因被繼承人林夜合之配偶 余鐵瀨 已於94年7月25日過世,故兩造為被繼承人林夜合之繼承人,其每人應繼分如附表所示。又被告余世華於92年間前往中國大陸後即未再返台,連被繼承人林夜合之配偶余鐵瀨過世時,被告余世華亦未返台奔喪,為此依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林世堂、余榮雀、余榮雪、余榮娌、余榮雲、余榮娥、李余榮琴均稱其同意原告之請求等語。並聲明:未為任何聲明。
四、被告余世華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及如附表所示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分割之約定,被繼承人林夜合亦未以遺囑指定其分割之方法或禁止其分割,惟兩造迄未能達成分割遺產協議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各1件、除戶謄本3件、戶籍謄本8件為證,核屬相符,且均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六、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2項第1款、第4項亦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兩造均為被繼承人林夜合之繼承人,每人之應繼分如附表所示,本院審酌被繼承人林夜合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為可分配之現金,則原告主張按如附表所示應繼分比例加以分配,要屬適當可採。又因如附表所示遺產按兩造之應繼分分配會有元以下之畸零數難以平均分配予兩造,被告林世堂、余榮雀、余榮雪、余榮娌、余榮雲、余榮娥均同意將該畸零數分配給原告(見本院107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筆錄),是將如附表所示遺產按兩造之應繼分分配並由原告取得該畸零數後,兩造每人可分配之金額如附表所示。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規定,請求將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分割如附表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但共同訴訟人於訴訟之利害關係顯有差異者,法院得酌量其利害關係之比例,命分別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有原告提出之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
1件在卷可稽,惟裁判分割遺產為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原告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故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理由,但由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因認應由兩造即全體繼承人按每人應繼分之比例負擔訴訟費用,始為公平,是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金額計算後如附表即如
主文第2項所示。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第78條、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及按對照人數之繕本,並按上訴標的價額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書記官楊建新┌────────────────────────────┐│附表:│├────────────────────────────┤│被繼承人林夜合之遺產臺南市龍崎郵局存款新台幣323,746元。││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編號│繼承人│應繼分│分割方法│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金額│├──┼────┼───┼─────────┼──────┤│1│林世澤│9分之1│取得新台幣35,978元│新台幣112元│├──┼────┼───┼─────────┼──────┤│2│林世堂│9分之1│取得新台幣35,971元│新台幣111元│├──┼────┼───┼─────────┼──────┤│3│余世華│9分之1│取得新台幣35,971元│新台幣111元│├──┼────┼───┼─────────┼──────┤│4│余榮雀│9分之1│取得新台幣35,971元│新台幣111元│├──┼────┼───┼─────────┼──────┤│5│余榮雪│9分之1│取得新台幣35,971元│新台幣111元│├──┼────┼───┼─────────┼──────┤│6│余榮娌│9分之1│取得新台幣35,971元│新台幣111元│├──┼────┼───┼─────────┼──────┤│7│余榮雲│9分之1│取得新台幣35,971元│新台幣111元│├──┼────┼───┼─────────┼──────┤│8│余榮娥│9分之1│取得新台幣35,971元│新台幣111元│├──┼────┼───┼─────────┼──────┤│9│李余榮琴│9分之1│取得新台幣35,971元│新台幣1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