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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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1號原告 劉樂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玲媚 等10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原告於民國
107年2月5日具狀提出之資料不全,爰再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吳春桂 之繼承系統表、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併具狀追加尚未列為被告之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