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耕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6號原告戊○○
丁○○庚○○己○○甲○○上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明良 律師被告丙○○住臺北縣
乙○○住臺北縣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耕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仟柒佰捌拾陸萬貳仟柒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叁萬叁仟貳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書記官楊鍚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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