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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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情。
二、本院經核閱全案卷宗,並以電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查詢,被告尚未到案,有本院刑事案件公務電話紀錄表可參,另有卷附之通緝書、送達證書及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乙份在卷可考,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清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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