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4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