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號公訴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97年度聲字第18號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陸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6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夏珍珍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