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簡字第8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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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八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
度偵字第一一九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未經許可於夜間在公共場所攜帶刀械,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
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蝴蝶刀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照片三紙及扣案之蝴蝶刀一把
可證,被告罪證明確。扣案之蝴蝶刀一把為違禁物,應依法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
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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