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三四五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與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伍佰壹拾陸萬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捌萬伍仟壹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B1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簡清忠~B2法官陳賢慧~B3法官盧江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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