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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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償借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二四一號聲請人 徐武雄 住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3樓
徐武龍 住台中市○○區○○路○號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上訴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九號、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四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八萬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法官吳麗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三月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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