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定應執行刑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六號聲明人 陳建良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抗告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確定裁定(一0二年度台抗字第一0一八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即抗告人陳建良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刑事再抗告」狀對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邵燕玲
法官孫增同法官徐昌錦法官李錦樑法官李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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