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27號聲請人綜合機車行法定代理人 廖武正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朱正雄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人綜合機車行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②相對人朱正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