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3年度新小字第84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三年度新小字第八四О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捌佰叁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捌仟叁佰柒拾玖元
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
,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林育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
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周信義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