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交簡字第516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交簡字第516號
被   告  游開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調偵字第6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游開富因業務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更正:告訴人「林耀
敏」,均更正為「 林燿敏 」;另補充:本件報案時未報明肇
事人姓名,而被告於肇事後警員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並當
場承認為肇事人,有臺北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
自首情形紀錄表附卷足憑,為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
判,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另被告雖與被害人黃
玉嬛成立調解,願賠償被害人新台幣280萬元,惟迄未給付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
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書記官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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