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員小調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莊媄涵
相 對 人 林天生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員小調字第107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在雲林縣臺西鄉,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表1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書記官蕭秀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