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簡字第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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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簡字第86號
法定代理人  黃振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富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
賃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5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576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升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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