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0年度員勞小調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員勞小調字第3號
聲 請 人  林冠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主立機電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主立機電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0年9月30日解散,
  有卷附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1紙可稽,依法應進入清算程序
  ,原告應查報被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之證明文件,並補
  正被告「主立機電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並
  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及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補正前開所查報之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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