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480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付命令聲請狀。
二、債權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債權人本案經辦人員之聯絡電話,俾利本院案件審理。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