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並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張,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上開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票據法第7條定有明文。經查其中票據號碼CH615077號之本票,關於金額之記載,文字部分表示為新台幣(下同)參拾陸萬元,而號碼部分則為36,000元,揆諸前開之規定,應以文字之記載為準。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民事庭法官施慶鴻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書記官李成在附表: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5年度票字第11號│├─┬─────┬──────┬──────┬──────┬───────┬────┬──┤│編│發票人│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乙○○│94年11月12日│200,000元│94年12月10日│94年12月10日│CH723903││├─┼─────┼──────┼──────┼──────┼───────┼────┼──┤│2│乙○○│94年8月18日│360,000元│94年11月12日│94年11月12日│CH615077││├─┼─────┼──────┼──────┼──────┼───────┼────┼──┤│3│乙○○│94年11月12日│320,000元│95年3月10日│95年3月10日│CH723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