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重家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重家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繼承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家上字第1號
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對於民國94年10月5日本院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判決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住所記載「台南市○區○○街○○○巷○○弄○○號」,應更正為「高雄市○○區○○○路○巷○○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黃國川法官曾錦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
書記官王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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