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409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4年度執聲字第20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1年2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4年11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縮短刑期終結日期為95年6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
書記官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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