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易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156號上訴人丁○○現羈押屏東監獄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 律師複代理人 陳妙泉 律師被上訴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新台幣(下同)133萬7,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399元,未據上訴人丁○○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5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謝肅珍法官張明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0月24日
書記官彭筱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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