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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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48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世其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苗簡字第32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0年6月14日補提上訴理由書,原審亦漏未命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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