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78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馨平被告莊耀然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本件被告陳馨平及莊耀然所犯違反森林法第52條第1項案件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楊慧如法官蔡立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淑芬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