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國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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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國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國更㈠字第二號
原告乙○○原告丙○○原告甲○○兼共同訴訟代理人丁○○當事人間聲請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所為之九十二年度國更(一)字第二號裁定撤銷之。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本院誤為抗告而於九十二年九月九日裁定命繳抗告費,茲原告不服,具狀陳明,請予更正等語,本院認有理由,爰予撤銷原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蓓蓓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陳素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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