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九一號
抗告人即聲請人乙○○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
民事庭法官吳振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陳玲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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