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九二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己○○
董怡君 王勝進 被告戊○○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 律師被告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台中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 陳明 本件係⑴主張被告二人於九十年十二月十日及同月二十六日所為之二十筆抵押權設定行為,均係詐害債權行為,但本件僅請求撤銷系爭二筆土地之抵押權設定;或僅係⑵主張被告二人於九十年十二月十日及同月二十六日所為系爭二筆土地之抵押權設定行為,係詐害債權行為,故請求撤銷該二筆土地之抵押權設定。被告聯信銀行請確認依九十年十一月七日協議書之約定,被告戊○○如該協議書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中,已完成設定抵押給聯信銀行者,是否確為二十筆。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悌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B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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