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二
丙○○男二共同具保人甲○○男三右列具保人因被告 張功緯 、丙○○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共新台幣壹拾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張功緯、丙○○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各新台幣(下同)六萬元(合計共十二萬元),由具保人甲○○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張功緯、丙○○釋放。
二、茲因被告張功緯、丙○○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劉煌基法官黃紹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新怡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