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金上訴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金上訴字第567號上訴人即被告 盧麒文 選任辯護人 賈俊益 律師
曾玲玲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黃國龍 選任辯護人 葉柏岳 律師
洪鈺婷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阮清輝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上訴人即被告 李清輝 選任辯護人 劉上銘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林冠萱 選任辯護人 李昊沅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一0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陳淑芳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