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6年度港小字第110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96年度港小字第110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蘇啟模
被   告 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6
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貳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沈瑞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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